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982民初3052号
原告:石家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北庄村燕山大街与307国道交叉口路北1排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俊锋,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8年11月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石家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俊锋、***,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欠款4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欠款逾期利息101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任丘仁和医院手术室改造项目,工程款共计9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设备材料备料款,计人民币20万元;主体设备及管道施工完毕,工程结束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计人民币30万元;工程结束并组织验收合格支付原告工程款,计人民币30万元;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剩余款项,计人民币10万元。2015年5月原告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以资金未到位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到2015年12月2日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剩余40万元至今未付。从2015年12月2日到2016年7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4.35%,利息为10150元,共计410150元。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签订合同是受他人委托,且合同订立时原告并不知道涉案工程的实际所有权人。所以,被告***是适格被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路灵委派被告承办手术室改造工程和医院的其他筹建工作,被告仅是给任丘仁和医院老板打工。与原告签订的手术室改造工程合同是在永兴电缆厂办公室签订的,因医院公章被带去沧州办事,所以没有加盖公章,被告仅是原告所诉工程的经办人。签订合同时***和***在场,其中合同中委托代理人“***、***”字样都是被告***签的。施工合同上的“路灵”是被告亲自看见其本人书写。路灵是**的父亲,是路灵委托我与原告办理的工程改造事项,合同也是路灵授权被告***签订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石家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任丘仁和医院手术室改造项目,工程款共计90万元。建设施工合同抬头中甲方一栏,列仁和医院,但合同中落款甲方签字为被告***的签字、按印。另查明,任丘仁和医院并未实际成立且投资人不明。截止到2015年12月2日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剩余40万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原告提供的工程欠款单、手术室预算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工程完工后,被告依法负有如约偿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10150元,有原告提供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任丘仁和医院至今未实际成立,且任丘仁和医院的实际投资人不明,在原、被告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时,合同中并未加盖任丘仁和医院公章,而是由被告***个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被告***虽然提供了加盖“任丘仁和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及证人证言,以证实是受路灵的委托,但任丘仁和医院《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没有体现任丘仁和医院与路灵的关系。本案原告选择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如被告***与他人存在委托关系,被告***可另向他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00000元及利息10150元,共计410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