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骈阗综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靖边县骈阗综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746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 被告:靖边县XX综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边县XX综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靖边县XX综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靖边县XX综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崔   光   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