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746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
被告:靖边县XX综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边县XX综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靖边县XX综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靖边县XX综合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崔 光 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