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鑫坤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与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4民初233号
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鑫坤商砼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成文。
被告: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鑫坤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鑫坤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鑫坤商砼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鑫坤商砼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17.96元,减半收取2108.98元,由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鑫坤商砼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