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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保476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江南镇下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代利东。
本院在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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