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保476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江南镇下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代利东。

本院在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