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敦化市胜利街常丰社区十一组。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江南镇下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代利东,经理。
***与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针对本案执行依据(2021)敦劳人仲案字74号裁决书提起诉讼且截至2022年2月14日未审理终结,因此本案执行依据未生效。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