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艺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双辽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初162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红,吉林钢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辽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郑兴街645号。
负责人:王海波,系科长。
被告:吉林省艺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上和城10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单影,系经理。
被告:董洪文,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原告***与被告双辽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吉林省艺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董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方私下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侯健美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隋 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