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优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故城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1996号
原告:泰安市优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双龙路华城丽景湾西门商用房**。
法定代表人:张大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利,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故城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故城镇胡别王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执行董事。
原告泰安市优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优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优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苗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