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故城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2451号
原告:故城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故城镇胡别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89673057。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606485Y。
法定代表人:朱燕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故城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故城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故城县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牛佳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耀飞
书 记 员 张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