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13民初1181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与明鹏路交汇12#。
法定代表人李兰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鄢子龙、李淼,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北区丙二街以西甲一路以南奥海梦想城(三期)第19幢2单元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由建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春海,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鄢子龙、李淼与被告(反诉原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春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11月15日,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地为: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与明鹏路交汇12#,合同总价款为350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1月17日下午16时前完成位于四平市梨树县孤家子镇华大现场的设备安装工作。2021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