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民初3352号
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容,女,1990年6月24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伊通镇人民政府)五楼北二室。
法定代表人:张名。
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房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