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2775号
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基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三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基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