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6470号 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与**路交汇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梅河口市滨河南街612号。 负责人:***。 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