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6471号
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与**路交汇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梅河口市滨河南街612号。
负责人:***。
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