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2463号
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1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五岔沟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山市金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长春市华宇机电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