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泓瑞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瑞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7民终8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737693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根苗,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沙济路3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689446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2)皖170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泓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2)皖170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的违约责任(暂计200万元,具体以最终检测评估结果为准)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检测费、评估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应予改判。1.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施工符合合同约定是两码事,原审法院将此两件不同的事实等价处理是错误的。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按照竣工图纸进行施工,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与竣工图纸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合同违约。原审法院并未围绕争议焦点查明事实,仅以工程已经竣工为由,推定案涉工程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因为案涉工程虽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是案涉工程实际并未按竣工图施工。2.原审法院在不准许鉴定,且未进行实地勘察的情况下,无法查明本案事实,径行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书》,申请鉴定案涉工程是否按竣工图施工以及评估因被上诉人未按竣工图施工造成上诉人的损失大小,但是原审法院并未准许。上诉人认为,原审中上诉人已经递交了被上诉人未按图施工的初步证据,原审为了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查明这一事实,应当准许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即使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没有依据,那么也应当进行实地勘察,因为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上诉人无法将现场的情形原原本本向法庭呈现。3.《检测(鉴定)报告》显示建筑工程现场与竣工图纸在多项隐蔽工程中存在明显较大差异,可以直接证明被上诉人未按竣工图施工、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建筑标准,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况。在原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鉴定申请情形下,上诉人迫不得已,只有单方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第二监督检测站”)进行实地鉴定和检测,并出具了报告编号J3JG22JQ000195的《检测(鉴定)报告》,主要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的情况如下:(1)2#***、3#研发楼外墙保温层不符合竣工图纸设计要求。①#***、3#研发楼被测外墙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2#***外墙保温层厚度设计值为35mm,实测平均值为26mm,最小值为Omm;3#研发楼外墙保温层厚度设计值为40mm,实测平均值为31mm,最小值为29mm;22#***、3#研发楼被测墙体与混凝土柱相接处构造做法不符合竣工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2#***、3#研发楼内外墙体与混凝土柱、**接处设计用1mm厚钢板网外敷,实测未设置钢板网。2#***、3#研发楼外墙保温层开裂主要系材料收缩及温度应力相叠加作用引起,与外墙保温层厚度偏薄、墙体与混凝土构件相接处未设置钢丝网等因素有关。(2)1#厂房、2#***、3#研发楼外墙开裂、变形检测结果不符合竣工图纸设计要求。1#厂房、2#***、3#研发楼外墙开裂、变形主要系地基土不均匀沉降作用引起,与土层未夯实等因素有关。(3)2#***、3#研发楼被测外窗玻璃厚度不符合竣工图纸设计要求。2#***外窗设计均采用6+9A+6中空玻璃,实测玻璃厚度4.5mm;3#研发楼外窗设计均采用6+12A+6中空玻璃,实测玻璃厚度4.3mm,玻璃中空厚度9A。(4)2#***、3#研发楼被测楼梯间墙体面层未设置钢丝网不符合竣工图纸设计要求。2#***、3#研发楼楼梯间及人流通道的填充墙两面设计均沿墙全长贯通设置20mm厚M5钢丝网砂浆面层,实测楼梯间墙体面层未设置钢丝网。(5)1#厂房、2#***楼板渗漏水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处存在未填塞密实现象。具体详见第二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第二监督检测站就是对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保温层进行鉴定和检测的专业机构,据悉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除了主体结构的鉴定和检测为现场检测,其他部分鉴定和检测均是送样检测,存在送检样本和现场实际施工不符的情况。综上,上诉人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未按竣工图施工,偷工减料,应承担未按图施工的合同违约责任。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代表工程质量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没有按图施工的违约责任。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769号民事裁定书第四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据此,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工程一经验收合格,施工人对之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免责的规定。”。其次根据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终3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明确判定“我本院认为...但经司法鉴定,案涉工程存在彩钢***不规范导致渗漏等质量问题,故华兴公司以案涉厂**工验收合格为由辩称该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华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于其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再次根据《建筑法》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之规定,即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没有按图施工的违约责任。最后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即表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工作”,即认定竣工验收即为按照合同履约,没有出现未按竣工图纸施工的违约情况,这与《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明显不符。且在此种情况下,当庭驳回上诉人司法鉴定的申请,且以上述理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上诉人认为竣工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未按图施工的合同违约责任。根据《检测(鉴定)报告》,涉案工程多项隐蔽工程存在与竣工图纸不符的情况,肉眼难以发现。被上诉人未按照竣工图纸施工,偷工减料,采用送检样本和现场实际施工不符的手段,通过了竣工验收,被上诉人应对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 **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已经超过保修期,不应承担任何保修义务或赔偿责任。同时已过诉讼时效。对上诉人提交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持有异议。 泓瑞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为:因被告未按图施工,导致原告房拆除原工程并重做的损失,该损失暂计200万元,具体以最终损失鉴定结果为准);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检测、鉴定和造价评估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瑞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厂区的土建、水电、消防、场外附属工程等发包给被告施工。2014年9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一审认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其首要的、基本的要求是施工单位完成了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换言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即表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本案所涉工程2014年9月30日已办理竣工验收,表明被告至少已完成了全部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现原告诉称被告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原告的诉称显与事实相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瑞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瑞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泓瑞公司提交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竣工图及类案判决书,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公司未按图施工。**公司提交图纸会审记录及工程签证单,证明工程变更都是经过双方确认。 本院认为,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在保修期内出现因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本案中,泓瑞公司提交《检测(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检测过程**公司并未参与,其得出的检测结论本院不予认定。即使案涉工程当前存在质量问题,还应判断工程质量难问题是否已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泓瑞公司二审中提交《检测(鉴定)报告》中所反映的质量问题均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公司亦不应承担保修责任,更不能得出泓瑞公司主张赔偿200万元损失的结论。 综上所述,泓瑞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瑞医用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