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钲强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钲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22304号
原告: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7493928M。
法定代表人:贺光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绵阳钲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790715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钲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冉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