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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7431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被告: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成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宁县益林镇东鼎家具城,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益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左学专,该企业经营者。
被告: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跃。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宁县益林镇东鼎家具城、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礼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周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