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3374号
申请人: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跃进居委会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6幢2-401室。
法定代表人:高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日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
审判长  李呈蕴
审判员  邵海峰
审判员  陈红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