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泽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民终4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跃进居委会综合楼3楼(CND)。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龙,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泽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创新大厦北楼803室(CNK)。
法定代表人:侍正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林,江苏嘉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胜方,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泽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鹏公司)、原审被告李胜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燕舞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燕舞公司少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42233元;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泽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有误。2018年8月10日,燕舞公司与泽鹏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起息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完全是根据泽鹏公司提供的利息清单进行认定的,属认定事实错误。按照双方合同第十条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而不是2018年11月26日。后双方又就该合同出具结算清单,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进行了重新约定,约定从2019年11月22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直至此款项全部结清为止,其他各项事宜仍按双方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执行。该结算清单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合同的最终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11月22日。二、一审法院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认定错误。按照法律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保护上限为15.4%,因此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最高年利率为15.4%,而泽鹏公司主张按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
泽鹏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完全正确。一、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根据合同约定,每达到800吨的时候就要付款后再继续供货,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则自愿承担月息2%的利息,燕舞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审中泽鹏公司提供了利息计算清单,都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一审时也进行了详细核对。二、利息清单上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月息只有1.2%,没有超过国家规定上限。三、燕舞公司提出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利息就应按照1.2%标准计算的问题,请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泽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燕舞公司立即给付钢材款计989736.62元,并按约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1096413元;李胜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变更为:判令燕舞公司立即偿付逾期给付钢材款的利息1096413元;李胜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追款费用全部由燕舞公司、李胜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0日,泽鹏公司(甲方)与燕舞公司(乙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订购钢材1200吨左右用于荷塘月色6#、7#、122#楼及7#地下汽车库工程,乙方指定李胜方作为乙方代表,提前一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甲方订货,乙方代表、工地收料员浦某有权代表乙方签收甲方的送货单、对账单及出具结算清单。甲方供货至800吨时乙方付800吨的货款,后甲方再继续供货到6#、7#楼主体封顶时,乙方付清全部货款,但无论怎样上述钢材款乙方最迟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甲方所供钢材不合格,并且没有按乙方通知要求予以更换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批不合格钢材相应货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期付款则自愿承担月息2%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自愿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整等。合同签订后,泽鹏公司依约向燕舞公司供应钢材,至2018年11月25日泽鹏公司累计供应钢材逾800吨,燕舞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后泽鹏公司继续供货,燕舞公司仅于2019年2月3日、4月29日、5月30日总计付款3200000元。
2019年5月7日,燕舞公司作出案涉工程钢材清单,载明:“合计金额为5289736.62元,吨位1083.952吨,合计开票5270656.31元”,浦某在清单上签名确认。2019年11月21日,燕舞公司、李胜方出具结算清单,载明:“2018年6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共收到泽鹏公司供应的钢材款计人民币伍佰贰拾捌万玖千柒佰叁拾陆元陆角贰分(¥5289736.6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开具给我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前累计付3200000元,仍下欠泽鹏公司2089736.62元。2089736.62元从2019年11月22日起计息,按月息2%的计息,直至此款全部结清为止。其他各项事宜仍按双方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执行”,李胜方在结算清单担保人处签名担保。2021年3月20日,泽鹏公司作出付款明细,载明:“已付款4300000元,下欠款989736.62元”。2021年3月21日,泽鹏公司作出利息清单,载明:“合计利息为:1096413元”。后泽鹏公司向燕舞公司、李胜方催要剩余货款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审理中,燕舞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89736.62元,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泽鹏公司、燕舞公司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泽鹏公司依约向燕舞公司供货,燕舞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向某公司付清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胜方辩称泽鹏公司未及时结账,亦未提交结算价格依据,且延迟供货,应认定合同无效,不应支付利息;因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供货时间,即使泽鹏公司存在迟延供货,燕舞公司委托收货人收取了货物,燕舞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出具了结算清单,故对该辩称不予采纳。燕舞公司收货后,未按约支付货款,泽鹏公司要求燕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李胜方在结算清单上签字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燕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泽鹏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1096413元;李胜方对其中自2019年11月2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498085元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燕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9元,减半收取117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45元,由泽鹏公司负担4411元,燕舞公司负担1233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燕舞公司应向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息标准应如何确定。本案中,燕舞公司与泽鹏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燕舞公司在收到泽鹏公司供应的钢材后,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019年11月21日,燕舞公司、李胜方向某公司出具结算清单,该结算清单载明“下欠泽鹏公司2089736.62元。2089736.62元从2019年11月22日起计息,按月息2%计息,直至此款全部结清为止”等内容,应视为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进行了重新约定。燕舞公司主张从2019年11月22日开始起算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泽鹏公司主张按月息2%的标准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计息标准偏高,对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酌情调整为按月息1.2%标准计算。原审被告李胜方在2019年11月21日结算清单上签字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上诉人燕舞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泽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7147元;李胜芳对该逾期付款利息35714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盐城市泽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89元,减半收取117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45元,由盐城市泽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416元,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2元,由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元,盐城市泽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1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唐雨虹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