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再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跃进居委会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浩,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案外人、再审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祥云楼。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洗荣,男,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12号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办公楼308、3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再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浩、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洗荣到庭参加诉讼,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再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7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陶爱文
审判员  李志忠
审判员  曹 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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