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3581号之二 原告: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跃进居委会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12号(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办公楼308、3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00元,由原告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闻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