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35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672533037T,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跃进居委会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537832013,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燕舞建设有限公司、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万元。2022年7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