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0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张德林,男性1964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南路4-1-17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580134725G。
法定代表人:张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颍上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人民东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9637-5。
负责人:周国都,该所副所长。
本院受理***、**、张德林申请执行其与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颍上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颍上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0260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颍上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银行的存款1516022.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0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张德林,男性1964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南路4-1-17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580134725G。
法定代表人:张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颍上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人民东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9637-5。
负责人:周国都,该所副所长。
本院受理***、**、张德林申请执行其与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颍上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颍上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0260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颍上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银行的存款1516022.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