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5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南路4-1-17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580134725G。
法定代表人:张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神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84000元(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3日计268000元,扣除已付84000元),之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6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