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民特56号
申请人:广东沛锦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宝塘路宝来电子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唐言细。
委托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1年1月31日出生,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沛锦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沛锦公司请求:1.撤销东劳人仲院寮步庭案字[2016]774号终局裁决;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仲裁所依据的事实错误。沛锦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是***领取工资的凭证,***在工资表的实领工资一栏有签名确认,证实沛锦公司向***支付了2016年5月、6月工资,且有***在实发工资一栏的签名处签名进行了确认。而仲裁庭再次判决沛锦公司向***支付2016年5月、6月份工资是严重错误的。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沛锦公司有《离职证明》可以证实***向沛锦公司放弃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离职证明》对***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仲裁庭违反法律规定,对该份证据没有采纳,存在严重错误。三、仲裁裁决违反法律程序。本案仲裁裁决不应该适用终局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请求的金额在5万多元,远远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18120元。本案中,***有向沛锦公司追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此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此项系惩罚性的金额,不属于终局裁定的范围。
被申请人***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寮步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寮步庭案字[2016]774号终局裁决,裁决:一、确认***与沛锦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沛锦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负责通知和支付***如下:1.2016年3月份、4月份工资差额1000元;2.2016年5月份、6月工资:11000元;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85.71元;4.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333.33元;三、驳回***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沛锦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审查。
从申请人沛锦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来看,沛锦公司并未指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第(二)、(四)、(五)、(六)项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合议庭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第(一)项、第(三)情形,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请求沛锦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属于该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其次,仲裁裁决沛锦公司应向***支付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333.33元,已超过东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18120元(即1510元/月×12个月),仲裁庭认定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案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寮步仲裁庭东劳人仲院寮步庭案字[2016]774号仲裁裁决。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沛锦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案涉劳动争议事项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许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