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1执156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机构代码00732989-6。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广东沛锦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宝塘路宝来电子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35798U。
法定人代表人唐言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2017)粤1971行审191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60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东莞市内各金融机构、东莞市车辆管理部门、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东莞市房产管理部门、东莞市国土管理部门等调查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于2017年9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东莞银行的56×××35账号、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33×××78账号,冻结期限一年。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500.34元,扣除执行费177元,剩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丹
审判员***
审判员孟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