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沛锦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沛锦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1执482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1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执行人广东沛锦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宝塘路宝来电子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唐言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沛锦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寮步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寮步庭案字[2016]7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广东沛锦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2619.0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元,因被执行人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并已立案,上述款项将暂时向申请执行人划拨。此外,本院向东莞市内各金融机构、东莞市房管部门、东莞市国土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48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丹
审判员雍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