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全世发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力高国际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宁汝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全世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泰安新闻大厦**401办公室>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全世发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7日、10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存款。

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7日、10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

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7日、10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财产执行,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勇

审判员  许莉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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