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611民初102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3号九州路办事处4楼4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2元,减半收取计28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