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314号
原告:***,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广,河南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3号九州路办事处421室。
法定代表人:蔡丽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