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15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3号九州路办事处4楼4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市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天山路与淇水关路交叉口淇水湾办事处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二被告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