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华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立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恩施华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1259号
原告:湖北立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K0BXM。
法定代表人:向绍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恩施华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立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华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立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立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支付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立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湖北立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简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