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7民初927号
原告:袁世练,男,生于1955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百福司镇百福司路127号2号,现住来凤县,税务局退休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梅苑小区A栋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91455655Q。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世练与被告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和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于202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世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世练因收集新证据的需要,自愿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世练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世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袁世练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