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恩施市锐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市锐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22801326068953C。
法定代表人:刘友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鹤峰县梅苑小区**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91455655Q。
法定代表人:田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杰,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德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机场路**会信用代码:90422801309708410T。
法定代表人:韩坤泰,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德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住所地来,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漫水乡舒心街**信用代码:91422827343431697K。
负责人:胡长勇。
上诉人恩施市锐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德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德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恩施市锐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恩施市锐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恩施市锐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3033元,由上诉人恩施市锐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礼刚
审判员  谭 云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贤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