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财保46号
申请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梅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91455655Q。
法定代表人:田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开霞,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机场路**会信用代码91422801309708410L。
法定代表人:韩坤泰。
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住所地来,住所地来凤县漫水乡舒心街**信用代码91422827343431697K。
法定代表人:胡长勇。
申请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监管账户的银行账户存款,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来凤县漫水乡的漫水仙居商住楼的部分房产,查封冻结财产总数额以180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为:PZPP2042011503000000009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监管账户(开户行:湖北来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账号:82×××68)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建设的位于来凤县漫水乡的漫水仙居商住楼的住房33套、门面68套(房产查封明细表见附件),查封期限为两年。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的数额以18000000元为限。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光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