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财保46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梅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91455655Q。
法定代表人:田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开霞,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机场路**会信用代码91422801309708410L。
法定代表人:韩坤泰。
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住所地来,住所地来凤县漫水乡舒心街**信用代码91422827343431697K。
法定代表人:胡长勇。
申请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监管账户的银行账户存款,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来凤县漫水乡的漫水仙居商住楼的部分房产,查封冻结财产总数额以18000000元为限。本院2020年10月26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监管账户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建设的位于来凤县漫水乡的漫水仙居商住楼的住房33套、门面68套。2020年11月9日,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解除了对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监管账户的冻结。2021年2月5日,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认为本院(2020)鄂2827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12800000元工程款,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明显超标,请求解除对已售的56套(间)不动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作出(2020)鄂2827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提交的验收申请书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为25806173.19元,经审理中对账,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了工程款12808942.45元。故,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标的额可以认定在12997230.74元以内。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的财产保全,查封的二被申请人的财产限额18000000元,明显超出了争议标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明显超出争议标的查封的财产部分,本院支持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予以解除。根据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门面及房屋价值的证据,经过计算,本院优先解除回购房及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及门面计33套(间)的查封。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建设的位于来凤县漫水乡的漫水仙居商住楼的住房11套(4-1-501、4-2-301、7-1-201、7-2-501、7-2-502、8-1-502、9-1-202、9-2-201、9-2-202、9-3-201、9-3-202)、门面22间(4-103、4-105、4-107、5-101、5-102、5-201、5-202、6-105、6-207、7-110、7-111、7-储4、8-101、8-103、8-104、8-106、8-107、8-108、8-111、9-111、9-112、9-储8)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夏大胜
审判员 杨光红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