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5年10月14日出生,422827195510140916,汉族,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执行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91422828591455655Q,住湖北省鹤峰县梅苑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汇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2827民初151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向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