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丰辉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282行初101号
原告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人魏峰,该局局长。
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
负责人蔡叶明,该市市长。
第三人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张晓新,该镇镇长。
第三人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服被告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江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为,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杭旭伟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人民陪审员  孔伟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嵇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