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384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西路100号南门尚城1区6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孙家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远,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郭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586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56元,由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