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384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西路100号南门尚城1区6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孙家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远,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郭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33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