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723民初1832号
原告:湖南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群星居委会*组。
法定代表人:李志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战武,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南镇乔家河居委会大雁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云,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诉被告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鹏陶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战武、被告新鹏陶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鹏陶瓷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23万元;2、判令新鹏陶瓷公司向荣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80750元(从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9月17日);3、诉讼费由新鹏陶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2日新鹏陶瓷公司与荣达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含税总造价为人民币323万元,转运土方总量为17万立方米。2017年3月30日荣达公司与澧县新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东信家居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东信家居广场项目场地清表及土地平整。同时在荣达公司与澧县新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谈会议纪要中明确从陶瓷厂挖运到该项目土方为17万立方米。上述合同订立后,荣达公司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从新鹏陶瓷公司厂区开挖土方转运至工业园“东信家居广场”用于土地平整。2017年11月16日经澧县新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验收为合格工程。荣达公司遂向新鹏陶瓷公司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新鹏陶瓷公司以荣达公司运送土方不足为由,拒绝付款。2018年4月17日,荣达公司致函新鹏陶瓷公司明确要求:1、支付工程款323万元;2、退还保证金5万元;3、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新鹏陶瓷公司接函后至今仍未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新鹏陶瓷公司辩称,荣达公司没有按合同实际履行,荣达公司不配合新鹏陶瓷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故我方没有违约,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荣达公司转运土方总量只有103841.70立方米,只能按实际转运量进行结算付款,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22日新鹏陶瓷公司与荣达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名称为澧县新鹏陶瓷二期土方转运至工业园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含税总造价为人民币323万元,转运土方总量为17万立方米。2017年3月30日荣达公司与澧县新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东信家居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东信家居广场项目场地清表及土地平整。同时在荣达公司与澧县新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谈会议纪要中明确从陶瓷厂挖运到该项目土方为17万立方米。上述合同订立后,荣达公司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从新鹏陶瓷公司厂区开挖土方转运至工业园“东信家居广场”用于土地平整。2017年11月16日东信家居广场项目场地清表及土地平整经澧县新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验收为合格工程,并确认填土方量为17万立方米,尔后澧县新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始在该宗地上进行市场建设。荣达公司遂向新鹏陶瓷公司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新鹏陶瓷公司以荣达公司运送土方不足为由,拒绝付款。2018年4月17日,荣达公司致函新鹏陶瓷公司明确要求:1、支付工程款323万元;2、退还保证金5万元;3、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新鹏陶瓷公司接函后至今仍未付款,故致成诉。在诉讼中,荣达公司以已收到保证金为由撤回了要求退还保证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荣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新鹏陶瓷公司除对荣达公司提供的转运土方工程的工程实际支出明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对荣达公司与澧县新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证明等证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荣达公司对新鹏陶瓷公司提交证据,除对施工图和土方量测绘图不予认可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于荣达公司提供的转运土方工程的工程实际支出明细,系该公司单方面制作的清单,无对方确认,不能确认为工程实际支出,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新鹏陶瓷公司提交的土方测量数据,系其单方聘请人员进行测量,无荣达公司进行确认,不能证实开挖前与开挖后的实际情况,亦无法证实荣达公司开挖的土方量数量,对该二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除对上述三组证据不予采信外,对其他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合同》、预算表、施工图纸、技术标资料、《东信家居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荣达公司与新鹏陶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内容为将澧县新鹏陶瓷二期土方转运至工业园(即东信家居广场)工程,同时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为323万元,转运量按工程预算为17万立方米。另在新鹏陶瓷公司提交的新鹏陶瓷二期土石方转运至工业园工程技术标材料中体现,该转运合同主要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工程17万立方米,具体土方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施工前,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造价方四方以上人员测绘来确定实际土石方量,所有土石方运输至澧县工业园东信家居广场,需平整至设计高程。合同签订后,荣达公司按约实际开挖土方转运至工业园“东信家居广场”用于土地平整。荣达公司与澧县新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东信家居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荣达公司与新鹏陶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关联合同,结合新鹏陶瓷二期土石方转运至工业园工程技术标资料内容体现,荣达公司从新鹏陶瓷公司转运土方就是用于东信家居广场项目的土地平整,该转运土方量经澧县新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荣达公司共同确认为17万立方米,场地平整经澧县新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格,足以证实荣达公司公司转运土方量为17万立方米。
综上所述,荣达公司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荣达公司要求新鹏陶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新鹏陶瓷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荣达公司要求新鹏陶瓷公司支付从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9月17日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新鹏陶瓷公司认为荣达公司没有按合同运足土方,没有证据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向湖南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3万元;
二、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向湖南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58543.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9月17日)。
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8元,减半收取16554元,由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雄飞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