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腾恒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6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南路9号(南库)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17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大资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大资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北大资源公司不支付利息;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在签订的《合同结算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甲方应支付工程款前,乙方需将全额发票(含质保金)提供给甲方。”按照此约定,付款过程应为**公司开具发票之后,北大资源公司才支付款项。但是至今为止,**公司并未开具全额发票,所以北大资源公司不应当支付工程款。因为北大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所以不应当支付利息。 **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北大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北大资源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593565.1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1年1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北大资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5日,北大资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8号楼VRV空调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8号楼VRV空调供货及安装工程,计划工期60日历天,合同价款748606.68元。7.1工程付款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2)本工程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双方完成结算后六个月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14日后向乙方支付结算款的97%,预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且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的,甲方向乙方付清质保金(无息)。(3)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填报请款资料。(4)乙方付款流程的唯一对接部门为甲方的工程开发部,乙方自行到甲方公司行政区域申请付款的,无论材料是否齐全,甲方均有权不予受理。18.1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18.8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由乙方持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通过后,在接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如有),无息支付乙方质量保证金余额。质量保证金返还后,乙方仍必须履行法定及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21年8月16日,双方签署《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本工程已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第一条: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847950.15元,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结算本工程价款,甲乙双方以前所签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以及其它相关依据等凡影响本工程结算造价的自行失效,本工程结算价款最终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二条:双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从结算总价款扣除的款项共计0元。第三条: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0元。第四条: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25438.50元,质量保修期满经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余款支付方式网银转帐。第五条:本工程乙方已提供发票金额为0元,在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前3个工作日,乙方需将全额发票(含工程质保金)提供给甲方。第六条: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822511.65元(即工程结算总价款847950.15元减去已付工程款0元减去应扣除的款项0元减去应扣留的工程质保金25438.50元)。第七条: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最终结算,不论双方出具的相关凭证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数额是否一致,均按本协议所确认的数额执行。本协议中所指的金额均为人民币。第八条:除工程质量责任(含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责任方对第三人应进行的赔偿,以及发生保修条款规定的违约事项仍需按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双方同意互不再追究对方在履行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过程中的责任,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一切权利。 2022年2月8日,北大资源公司支付**公司254385.05元。 **公司陈述:**公司起诉时距离质保金到期已经不远了,且目前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北大资源公司连基本的工程款都不支付,质保金肯定也不会支付,为了减少诉累,所以一并主张。关于发票,不是**公司不开发票,是北大资源公司要付款之前才会告知**公司开发票,开发票是从合同义务,**公司已经完成了主合同义务,发票不应当成为北大资源公司拒付工程款的借口。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北大资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施工义务,双方办理了验收结算手续,北大资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尚未届满,**公司可待质保金到期后另行主张。北大资源公司提出的发票抗辩,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812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68126.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及事实查明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北大资源公司应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公司早已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北大资源公司亦已实际享有了**公司的施工成果。双方虽然约定**公司应于北大资源公司付款前出具等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义务系合同附随义务,而北大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则系主合同义务,该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北大资源公司未就所述每次汇款前应告知的拟付款金额和应开票金额等事项向**公司进行告知。故,北大资源公司关于**公司未在付款前出具增值税发票,其不应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大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皓晖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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