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5490号
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钱路558号11幢14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科技路北、龙海路东(J区创业服务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17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煜晟天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3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沈海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沙金乡西柞村。
法定代表人:**千。
被告:顺平县金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远阳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千,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武将台村46号。
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煜晟天恒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沈海线缆有限公司、顺平县金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北京远阳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