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腾恒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与北京远阳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5490号 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钱路558号11幢14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科技路北、龙海路东(J区创业服务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17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煜晟天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3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沈海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沙金乡西柞村。 法定代表人:**千。 被告:顺平县金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苏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远阳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千,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武将台村46号。 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煜晟天恒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沈海线缆有限公司、顺平县金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北京远阳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翼沪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