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民初1578号
原告:山东南山暖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宋日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17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南山暖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南山暖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南山暖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 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