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某某工伤认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陕行再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闫文厚,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女,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建利,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宝鸡市人社局)、被申请人闫文厚、***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行终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陕行监字第00168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宝雅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市人社局、闫文厚、***于2018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由宝雅公司一次性支付闫文厚、***补偿金28万元;闫文厚、***对闫华利死亡一事不再主张工伤认定及赔偿;原二审判决不再执行;各方对此事再无任何争议。同日,再审申请人宝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支付款项已于2018年3月19日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宝雅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二、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焦玉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铁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