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县。
申请执行人:卢佳,女,汉族,住址同***。
被执行人: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卢佳诉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支付案款38***80元、执行费5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