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闫文厚、***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民终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2月2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58年7月21日生,住址同上,系***之妻。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解仲贵及案外人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方于2017年3月16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于当日履行完毕,同时,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和解协议中表示,其申请撤回对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92号案件的上诉,***、***一方亦同意双方不再执行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逸
审判员姚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