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20)辽1103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房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可处置的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103民初3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卫 强
人民陪审员  张晓忠
人民陪审员  王素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