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河北邦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河北邦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邯郸市中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肥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中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肥乡县翟固信用社账号:06×××01的存款19000元。
;
执行员*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