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邦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肥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中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肥乡县翟固信用社账号:06×××01的存款19000元。
执行员*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