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肥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中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庄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中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肥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中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依法受理。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250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可以随时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